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普通高校”) 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普通高校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通高校共青团是在各类普通高校中建立的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普通高校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
团学组织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共青团工作,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共青团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从严治团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普通高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 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普通高校“大思政冶格局中的生力军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教育引导学校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普通高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融入学校育人整体格局;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坚持党建带团建,加强基层基础,规范基层管理,激发基层活力,支持基层创新; 坚持从严治团,让团干部更像团干部,团员更像团员,团的基层组织充满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校须建立团的组织。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不同层级可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3人以上应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团小组;团员50人以上可建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 团员 100 人以上可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积极探索社团建团、宿舍建团、实验室建团、网络建团等建团模式。
第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书记应由教师担任。团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校级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常务委员5至9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委员、常务委员数量。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校级和院系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召开团的代表大会的,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推行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制度, 建立校级和院系团组织定期向团的常任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
第九条 加强班级团支部委员会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设, 探索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的制度, 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核心, 更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团校, 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 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应设立青年教职工团组织。 青年教职工团组织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 服务和引导, 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团员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级和院系级团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一) 学习党的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执行同级党组织、 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二)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 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展 “四进四信”等活动, 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改进创新思想引领方式, 引导团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 定期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 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校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 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 “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以校级团委为枢纽和中心, 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 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五) 指导和支持下级团组织开展工作, 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管理,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
(六) 落实从严治团要求, 制度化、 常态化开展 “一学一做” 教育实践, 加强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 推动落实以“ 三会两制一课”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督促做好基础团务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 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七) 服务学生成长发展, 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做好困难学生帮助, 反映学生诉求,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普遍推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八) 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 加强对团干部和团员学生骨干的培养。 开展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工作, 推进团干部改进作风。
(九) 加强网上共青团建设, 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做好“青年之声”“智慧团建”相关工作。
(十) 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 院系级以外的团总支的基本职责是:
(一) 学习党的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执行同级党组织、 上级团组织的决议 指示等。
(二)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 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展学习交流、 仪式教育、 主题团日等教育活动。
(三) 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 “三会两制一课”, 做好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 推动团员参与志愿服务。
(四) 围绕学生在就业创业、 创新创造实践、 身体心理情感、 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 组织开展活动, 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五) 了解学生思想、 学习、 生活状况, 反映学生诉求, 维护学生权益, 帮助团员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六) 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本班学习、生活、建设等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 不断提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建设能够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
第十五条 按照构建分层分类一体化思想引领工作体系的要求,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探索开放式、体验式、互动式教育形式, 强化实践育人,教育引导团员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第十六条 坚持从严治团, 以提升团员先进性为目标, 以“三会两制一课”为基本形式, 发挥团的组织生活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按照 “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过团日”的要求, 加强仪式教育, 强化组织认同, 教育引导团员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走在前列、成为表率。
第十七条 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增强对团员的激励和团员的光荣感。 严肃团的纪律, 依据团章和有关规定慎重稳妥地做好不合格团员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团员、教职工团员应按要求每月交纳团费。
第十九条 加强团员档案管理, 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第五章 团干部配备和培养
第二十条 选好配强团干部队伍。在校学生10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编制不少于5人,10000至25000人的不少于9人, 25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2人, 分校区较多的学校应酌情增加。校级团委书记按学校处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参加学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级团委各部部长、院系团组织书记为专职干部的,按学校科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团委书记的调整须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职、 挂职、 兼职相结合的高校团干部队伍。在校级、院系级团组织,从青年教师中选任至少1名兼职或挂职副书记、从学生中选任至少 2 名兼职副书记; 校级、院系级团组织班子成员中,挂职和兼职副书记的比例不低于 50% 。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 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团委专职干部每人每年直接联系 1 个以上基层团支部、每人经常性联系不少于 100 名普通团员青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团干部的培养, 推动建立团干部职称评聘、 挂职锻炼、 转岗任职等机制渠道。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建带团建, 推动将团建纳入学校党建总体格局, 同规划、 同部署; 将共青团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学校、 院( 系) 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占比不低于 10% 。 用好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共青团工作的机制。 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学校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 推动纳入学校党员发展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校级团委须单独设置, 不得把团的组织机构撤销、 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校团委书记是党员的, 应作为校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
第二十六条 按在校生人均每年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划拨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 并在活动场所、 设备、 时间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学校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